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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纪】“及时行乐”终“生悲”
时间:2024-05-22 09:00:27    来源:“廉洁四川”网站     编辑: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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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卷】

罗猛,男,1969年11月生,四川富顺人,1991年7月参加工作,200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曾任白玉县发改局副局长、白玉县粮食购销公司经理。

2022年4月,罗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白玉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
2022年7月,罗猛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,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

2022年10月,罗猛因犯受贿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

【案探】

1991年7月,罗猛中专毕业后,自愿申请分配到甘孜州白玉县工作,立志建设白玉、奉献白玉。工作伊始,他热情饱满、斗志昂扬,兢兢业业、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好评,很快就得到了组织的信任和重用。

白玉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副局长、白玉县粮食购销公司原经理罗猛接受审查调查。

2015年7月,罗猛担任白玉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。由于工作原因,经常奔走于成都、康定之间,“对外交往变多了,诱惑也随之增多”。商人老板的“百般殷勤”让他放松警惕,“霓虹灯”下的娱乐会所让他沉醉其中,“多金多银”的服务对象让他羡慕不已。

在罗猛看来,相较于商人老板而言,自己努力工作却得不到相应的“回报”,“不公平”成了藏在他心中的“定时炸弹”,“内心开始动摇,认为自己再努力也过不上商人老板‘有钱任性’的生活”。渐渐地,罗猛工作激情消退,懒惰日盛,精神低迷的他开始触碰棋牌游戏,赌瘾也越来越大,负债越垒越多。

“2017年是我人生道路的转折点,亲人身患绝症,让我感到人生的脆弱和短暂,心态进一步扭曲,面对各种诱惑,个人价值观的天平产生了倾斜……”罗猛在忏悔书中写到,因为身边亲人的患病,让他感到人生苦短,本已到不惑之年,却寻到了人生错误的答案——及时行乐、得过且过。也正是这一年,罗猛兼任白玉县粮食购销公司经理,在不法商人的“围猎”下,他彻底丧失了底线。

商人黄某某知晓罗猛爱打牌,便隔三岔五陪罗猛打“大牌”。有事随叫随到,经常陪吃陪玩,送罗猛“罐罐酒”“大重九”,黄某某的嘘寒问暖使两人迅速熟络,成为了“朋友”。2017年9月,白玉县粮食购销公司需要采购500吨大米,黄某某借机大打“感情牌”,递出10万元“好处费”,让罗猛把采购项目给黄某某所在公司。罗猛没有经受住考验,与黄某某所在公司签订了500吨大米的采购合同。这是他人生中第一次越界,也使他尝到了职务带来的甜头。

在收取第一笔“好处费”后,权力变现的轻松让罗猛产生了一种莫名的满足感,轻松赚点“小钱”的念头在他心中日渐萌生,在接下来的粮食、青稞以及设施设备等采购中,他行事越发大胆,竟然开始主动索要贿赂。

2019年5月,罗猛负责白玉县光伏扶贫设施设备采购项目,在开标前罗猛以家人病重缺钱为由,主动与某公司负责人何某某私下商定,若该项目中标,何某某就以每台设备2000元的价格给予罗猛“好处费”。同年8月,何某某所在公司中标。11月中旬,何某某将26万元“好处费”交到罗猛手中。这是罗猛在工作岗位上收到过最大的一笔“好处费”。

经查,从2017年到2021年,5年时间里,罗猛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谋取利益,收受他人所送钱款共计59万元。

在收受贿赂后,以“及时行乐”为座右铭的罗猛便将其全部用于赌博。9年来,其违纪违法所得全部输在了“牌桌”上。被留置时,甚至还有76万余元的个人借款未还清。

“自己长期嗜赌成性,沉迷于纸醉金迷的生活,深陷泥潭,难以自拔,最后铤而走险,踏越法纪红线,在面对法律的审判和制裁时,内心悔恨不已。”回顾往昔今夕,此时的罗猛只剩下声声悲叹。

【案析】

罗猛只知“及时行乐”,却不知无原则、无节制、无底线的“行乐”终会“乐极生悲”。面对人生变故,他没有正确摆正心态,在与商人老板交往中,没有把握好自己的底线,而是沉醉于杯盏觥筹中,沉迷于方寸麻将里,最终严重违纪违法。罗猛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,数额巨大。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恶劣,情节严重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相关规定,罗猛受到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罗猛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。

1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8年

第二十七条: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四十条: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,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。

第八十八条: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
第二十五条: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,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,由监察机关没收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,依法予以退还;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,上缴国库。

第三十三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(一)贪污贿赂的;

……

第三十四条: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

第四十五条:监察机关根据监督、调查结果,依法作出如下处置:

……

(四)对涉嫌职务犯罪的,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制作起诉意见书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、提起公诉;

……

第四十六条:监察机关经调查,对违法取得的财物,依法予以没收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,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。
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八十五条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

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。(作者:扎西甲错 泽仁卓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