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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纪】初心不正 人生倾覆
时间:2024-05-22 08:55:59    来源:“廉洁四川”网站     编辑: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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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卷】

刘学祥,男,1973年5月生,四川青神人,1994年8月参加工作,200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曾任洪雅县柳江古镇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、洪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、洪雅县元泰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。

2022年8月,刘学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洪雅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
2022年9月,刘学祥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,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

2023年4月,刘学祥因犯受贿罪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。

【案探】

“我童年就梦想找到致富捷径,过上有钱人的生活。不正确的金钱观、价值观,犹如病虫一般,不断蚕食自己人生之树的根和枝叶,最终根朽枝枯、轰然倒塌……”刘学祥出生农村家庭,勤奋苦读走出大山,本应珍惜机会干事创业,却因初心不正最终身陷囹圄,令人惋惜。

洪雅县元泰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学祥接受审查调查。

初心不正 纪法不知

大学毕业后,刘学祥来到了洪雅林场,加入到护林育林队伍之中。靠着勤奋好学、吃苦耐劳,很快成为林场的技术骨干。“林场的树苗,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,看着一根根树苗成长成材,我内心很有成就感。”

刘学祥在林场树木上虽倾注了不少心血,然而,对自己的人生之树他却放任不管。从参加工作开始,他就申请入党,但对党的历史、宗旨、要求一知半解,对党员的责任、义务、使命漠不关心,“就是想通过入党出人头地、当官挣钱”。

“想多挣钱,这种思想一直在脑子里,有时让我特别压抑。”刘学祥思想根源存在问题,在自我教育、自我要求上同样十分宽松。他从不主动学习党纪国法,“集中学习时,只是在笔记本上象征性地写一个标题”。

“心不使焉,则白黑在前而目不见,雷鼓在侧而耳不闻”。刘学祥内心潜藏贪欲,加之缺乏对党纪法规要求的了解和敬畏,为后续严重违纪违法埋下了祸根。

2005年,洪雅林场实施某新建工程,刘学祥作为业主方代表,负责项目现场监管。施工中,刘学祥发现了一些问题,他却只向施工方提建议,而不提整改要求。工程老板谭某某心领神会,为感谢他的“关照”,奉上1万元现金。第一次收钱,刘学祥非但没有感到害怕,反而异常欣喜,还自我安慰“钱是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取的,理所应当”。

追金逐利 终陷深渊

随着职务升迁,刘学祥手中权力不断增大。商人老板的追捧,更加迎合了他对金钱的贪欲。

2010年,刘学祥被调到洪雅县住建局工作,接触的商人老板也越来越多。他毫无敬畏和戒备,沉迷于不良商人老板的追捧与讨好中,追求奢靡享乐,贪欲一发不可收拾。2016年至2022年,刘学祥利用职务之便大搞权钱交易,多次为商人老板在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,获得丰厚“回报”。

2015年,刘学祥妻子刘某某受商人王某某邀请,到王某某的建筑建材质量检测公司工作。刘学祥利用职务之便,以介绍业务等方式多次给该公司提供帮助。2017年至2022年,王某某以给刘某某发放超额年终奖的形式对刘学祥进行感谢,累计达18.5万元。

不仅如此,刘学祥还大胆搞起了“第二职业”。2008年,刘学祥在负责某路面工程项目建设期间,受工程老板谭某某邀请,从事该工程的测量、计量等预算编制工作,谭某某共支付刘学祥等人劳务费4万元,刘学祥个人获利1万元。2016年,刘学祥在柳江古镇景区管委会任职期间,借用某公司资质编制柳江敬老院工程量预算清单,获利4万元。此外,刘学祥还多次违规参与借贷活动,收取高额利息。

所谓无知者无畏,刘学祥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纪违法,甚至暗自窃喜,“钱来得太容易”。此时,刘学祥认为通过自己努力摆脱了贫困,过上了梦寐以求的生活,却不知已坠入无尽的深渊。

经查,刘学祥多次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3.75万元,以及名酒名烟等礼品,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获利135万元。同时,利用职务之便,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,收受钱款共计51.5万元。

【案析】

物必先腐,而后虫生。无论是工作还是入党,刘学祥始终以当官发财为目的,把党纪国法抛之脑后,想方设法挣钱捞金,最终在违纪违法歧途上越陷越深。刘学祥多次收受他人礼品、礼金;亦官亦商,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、参与借贷活动;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、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,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。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,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恶劣,情节严重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刘学祥受到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规定,刘学祥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。

1.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2018年)

第二十七条: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,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第四十条: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,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。

……

第八十八条: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、股权、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……

第九十四条: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……

(六)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

第四十五条:监察机关根据监督、调查结果,依法作出如下处置:

……

(二)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;

……

(四)对涉嫌职务犯罪的,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制作起诉意见书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、提起公诉;

……

第四十六条:监察机关经调查,对违法取得的财物,依法予以没收、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,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。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
第三十三条: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:

(一)贪污贿赂的;

……

第三十四条: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
……
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三百八十五条: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(作者:李